供方应保证在设计烟气流速下两级除雾器总压力损失不大于 80 Pa。
4.1.2 在设计煤种和锅炉BMCR负荷下,除雾器出口烟气持液量不得超过 50 mg/Nm3(干基,标态)。
4.1.3 锅炉负荷在40-110%、燃烧煤质中硫含量不超过设计煤质的1.2倍条件下,吸收塔出口烟气中固体浓度(烟尘和石膏的总浓度)小于20mg/Nm3(FGD入口固体浓度小于30 mg/Nm3) 。
4.1.4 除雾器冲洗水耗量参见技术数据表。
4.1.5 除雾器压力降应在线监测,除雾器系统所有设备引起的阻力降均应包括在内。除雾器采用在线冲洗方式。
4.1.6 所有PP材质部件其使用寿命不得低于45000小时。
4.1.7 除雾器应该在FGD装置没有停机清洁的情况下能连续运行 16000 小时。
4.1.8 供方应保证整体设备质保期为设备移交后1年,大修周期不低于5年。使用寿命不低于30年。
4.1.9 供方应保证除雾器的实际工作期间,由于老化以及塔内环境引起的结构损坏不得降低除雾器的去除效率等性能指标,并且该系统必须按照原设计条件下的冲洗强度、频率、周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