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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类别“降级”是罪魁

发布时间:2008-10-07
  国家有关质监部门对西和“5·12”爆炸事故作出鉴定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10月6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国家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西和5·1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作出鉴定结论,该结论认为,将高类别的一类压力容器,设计生产为低类别的二类压力容器,是引起爆炸事故的罪魁”。鉴定结论作出后,该案件的肇事人”———被关押了3年的浙江省温州双潮氟塑机械厂(简称双潮厂)厂长李俊,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法院给予答复,认为虽然有该鉴定结论,但李俊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李俊被继续关押。

  2002年5月27日,西和县民福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福公司)从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简称过程所)引进“精矿复合催化氧化直接浸取”压力容器———“浸出槽”。民福公司在考察选择浸出槽的制造商时,双潮厂成功中标。2003年7月20日,民福公司与双潮厂签订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潮厂按合同附件要求给民福公司提供制造3台相同规格的浸出槽。双潮厂委托温州石油化工机械厂(简称石化厂)更改了原始设计,委托温州益坤电气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厂(简称益坤厂)制造了浸出槽壳体。双潮厂制造时将合同约定的钛质换热盘改换成钢管,将合同约定的压力容器内喷涂的防腐层聚四氟乙烯改为喷涂聚乙烯。容器出厂时也未按设备安装要求配备法兰密封垫。

  2004年5月12日,民福公司对1#浸出槽带料试车,压力容器爆炸,造成一人死亡。2005年4月29日,李俊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西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潮厂擅自委托石化厂更改浸出槽设计蓝图,将不合格产品予以销售,李俊指挥并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院一审判处李俊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益坤厂、石化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李俊不服,向陇南中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关于对西和县民福锌业公司“5·12”爆炸事故原因及损失情况进行重新调查认定的申请》。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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