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调整部分装备制造业
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同时,我国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的部分设备,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上述实行进口税先征后退的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